(六)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纪实制度和领导干部工作表现文书档案纪实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纪实制度必须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意见、酝酿、讨论决定和任前公示等情况。凡发现程序存在违规问题的,党委(党工委、党组)正职或具体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表现文书档案纪实制度,必须如实记录领导干部绩效、奖惩、廉政申报、信访投诉核实情况以及维稳综治、审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业绩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
(七)关于严肃查处拉票行为。各级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动员会和考察公告中公布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投诉电话。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拜访等形式,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会、同乡会、战友联谊会等活动,拉拢他人在推荐过程中关照自己等不正当的非组织行为,均属拉票行为。经查实存在拉票行为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已作为考察对象、拟任人选或候选人的,取消资格;已任职的,视情况予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按规定程序罢免、撤销职务。经查实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拉票或参与、帮助他人拉票受到组织处理的,相关情况要如实记载,归入干部文书档案备查,且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三、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分工
(一)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的重大事项决策。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的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并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纪检监察机关不得参加各单位讨论行政审批、土地管理、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具体个案的会议,但要对各单位讨论决定个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会议纪要备案审查制度。市(区)管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应在印发之日起5日内报分管市(区)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若发现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决定事项,应通知决定单位修改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