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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完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一)关于选拔任用党政正职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认真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必经程序后,对党政正职的拟任(推荐)人选,由党委全委会(党工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对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委书记、行政首长的拟任(推荐)人选,由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成员书面征求意见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关于个人推荐干部实名制。以个人名义(包括几个人联名)推荐干部的,应提交署名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所推荐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符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件的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在被推荐人所在工作单位组织民主推荐。得不到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关于个别酝酿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对拟任用的干部人选,须由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之后,再上会(常委会、党委会、党工委会、党组会)讨论决定。对经过充分酝酿之后上会讨论存在分歧意见且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任用。

  (四)关于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拔任用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拟任人选,应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多种方法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应重点考察拟任人选的政治品质、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社会公德和生活言行。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三年的,还应到其原工作单位延伸考察上述情况。考察对象在组织考察期间,应如实填写个人事项报告表(报告表由组织部门另行下发),申报个人房产、投资等财产状况,报告表交考察组并转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存档备查,凡发现有意隐瞒情节较严重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

  (五)关于加强对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和《监督规定》的要求,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根据此项规定,各区、市直各单位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对本区、本单位班子成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境)外定居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报市委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按规定进行任职调整。区直各单位、各街道的自查和调整工作由区组织部门落实。同时,在市、区两级建立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按组织部门统一部署,市(区)管党政领导干部每年须填写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等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告表由组织部门另行下发),报市(区)委组织部门和市(区)纪检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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