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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2010修正)

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
(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管理。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遵循政府统筹、群众参与、社会支持、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群众体育经费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国家规定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及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资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全民健身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在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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