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低收入居民救助制度,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提高我市社会保障水平,根据《
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市低收入居民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项目救助以及必要的临时救助。
第三条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坚持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鼓励就业、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认定标准,并予以公布。
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认定标准的户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认定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第五条 低收入居民根据困难情况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居民实施的生活救助。
项目救助是对低收入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