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军人才。已认定为深圳国家级的领军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按照15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3年;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照150平方米购房总价的50%额度提供购房补贴(以全市市场商品房平均价格计算,补贴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40%和10%)。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所购商品房产权可以转让。已认定为深圳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按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级人才。我市急需紧缺、副高级职称以上及相当层次的骨干人才,凡新引进且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正高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凭引进(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标准是:正高级为2000元/月,副高级为1500元/月。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学士在25周岁以下,凡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所签订的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标准是:博士为1000元/月,硕士为500元/月,学士为200元/月。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有关配套措施。在深圳工作居住满3年的高、中初级人才,凭本市户籍并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提高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增强人才住房保障能力。
三、加大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和有效供给力度
认真执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关人才住房的规定,努力完善土地供应、资金保障、规划建设等配套措施。在现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基础上,推出面向人才和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型商品房。从2010年开始,启动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每年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选择部分住宅用地采取“竞地价、限房价”或“定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公开出让,吸引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投资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用作人才安居住房的比例不低于60%,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安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安排的比例不低于60%;“十二五”期间安排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安排的比例不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