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
(2010年5月14日 深发〔2010〕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纵观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深圳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

  (一)杰出人才。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世界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内外公认重大奖项第一成果人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产权赠予个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深圳工作居住满5年,产权赠予个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