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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7号)


  《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2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9号令)、《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省煤矿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生产许可证文件和资料审查实行专家审查制,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会审制。
  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对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组织对本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对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年检结果进行抽检。
  (四)负责本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矿井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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