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每个投资者认缴的股权基金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而且只能用自有且合法的资金认购股权基金资本。所有投资者均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接受不明来源或非法的股权基金认购资本。在股权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向投资者承诺固定回报。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确认投资者在签署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完全知悉招股说明书、股权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股权基金设立后,应当由基金管理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股权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股权基金章程招募说明书。
(四)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认缴承诺书。认缴承诺书须体现所有投资者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内容及揭示的风险因素。所有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
(五)委托管理协议。
(六)股权基金营业执照、股权基金首次出资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
(七)其他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为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时,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陈述理由。
已备案股权基金及已备案基金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于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告,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备案股权基金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由基金管理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