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权投资咨询。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有限合伙型设立的,还应提供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协议和实收资本已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验资证明。
(五)3名拟任高管人员。要求具备2年以上股权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并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六)受托管理股权基金基本情况和拟募集股权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其他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和股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积极参与制定被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三)依照股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股权基金投资运作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股权基金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投资者报告。
(四)股权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和股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股权基金可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股权基金托管人,托管股权基金资产。
第三章 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第九条 已备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向境内法人、非法人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发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等作用。
第十条 股权基金采取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和募集程序,均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等方式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