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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规定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第1号)


  《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4月15日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办证机关,办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

  第三条 《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证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职能的机关,应当刻制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工作业务专用钢印。专用钢印为圆形,直径36mm,中央刊“ ”,“ ”外围刊所属 “××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下方刊“老年优待证专用章”。

  第四条 办证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补办《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第五条 《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在老年人户籍所属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办。

  第六条 办证对象:

  (一)属于云南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在云南省各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取得云南省各级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的60周岁以上外埠老年人;

  (三)在云南省定居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证件的60周岁以上的台、港、澳籍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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