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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安政办[201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作用,全面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符合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仲裁法律制度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运用其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收费较低、高效廉洁等独特优势,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和健康发展。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我市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推动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突出重点,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将《仲裁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体系。各部门、各单位、所有企业要广泛宣传。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要全面推进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全面规范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订和规范。凡没有仲裁条款内容的,一律要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凡未按规定要求修改或补充的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一律停止使用。对需要由上级部门作统一修订的格式合同,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市住建、工商、商务、科技、金融、文化、卫生以及公安交警、工商联等部门及行业,驻安各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要发挥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带动作用。目前,要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文本进行规范。尤其是以财政性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要率先明确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合同修订后争议解决条款的格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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