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检查内容:
(一)《
统计法》执行及违法行为查处方面。检查《
统计法》、《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2008年以来安全生产调度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方面。检查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统计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度方面。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和省局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情况,是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
(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方面。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统计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迟报现象,事故统计分类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存在统计数据不全面、内容不完整等现象。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方面。检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不完整的现象。
(六)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方面。检查《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的执行情况,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工作中是否建立了月统计、季通报制度,是否存在统计不及时、数据不全面、不完整的现象。
(七)事故统计认定标准执行方面。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事故统计认定标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认定工作,特别是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等事故统计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