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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县级:负责辖区内母婴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督导考核;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审核,严格资格准入和打击非法接生;负责按照《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狠抓产科建设,提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孕产妇/新生儿急救领导小组”,指定和建设“产科、儿科急救中心”,协调、解决和处理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中的各种困难、问题;负责为辖区内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市级: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制定限价标准、经费管理、督导考核等;负责按照《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和提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和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孕产妇/新生儿急救领导小组”,指定和建设本地区“产科/儿科急救中心”,协调解决和处理本地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负责为辖区内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3、省级:负责制定下发并组织实施全省母婴安全与健康管理的有关文件、技术规范及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督导、考核;统筹规划、着力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全省母婴安全与健康管理水平;为全省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及时发现、掌握、登记和上报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孕情以及本村孕产妇分娩、死亡和婴儿死亡等基本信息。

  (2)发放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动员孕妇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早期《孕产妇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

  (3)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对辖区内孕妇进行早孕建卡,对非高危孕妇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和健康指导。

  (4)初步筛查高危孕产妇,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乡镇卫生院,指导、护送高危孕妇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住院分娩。

  (5)宣传国家对农村孕产妇实行住院分娩补助的有关政策和住院分娩保母婴平安等健康知识,动员孕妇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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