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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


  2、对高危孕产妇要特别注意,建卡(册)时要详细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科病史,并开展常规体检、妇科检查以及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等有关实验室检查。

  3、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早孕建(卡)册及健康评估信息报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由妇幼保健机构逐级反馈至孕妇所在的乡、村保健员。

  (三)产前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两个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孕妇至少进行4次产前检查和健康指导。

  2、孕早期检查无异常的孕妇,可由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医生进行产前检查,但高危孕妇必须由乡(镇)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产前检查和健康状况评估,并纳入高危管理;高危孕妇在孕25-36周、37-40周的产前检查,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3、产前检查重点应检查、评估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并做好孕期传染病防治、营养、母乳喂养及自我监护等指导,及时发现、治疗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尽量避免早产及低出生体重新生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内科病史的采集、检查及详细记录,并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分;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查次数或检查内容,早期发现并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包括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及评分≥10 分者),要填写转诊单(附件4),在妊娠期转至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产科急救中心”进行诊治,病情缓解后转乡镇卫生院,并按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各级卫生人员应将产前检查和指导情况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贵州省孕产妇保健卡》中详细记录。

  (四)住院分娩。

  1、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可自主选择“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定点分娩服务机构;对产前检查发现有妊娠期合并症、孕产期并发症及评分≥10 分的高危孕产妇,应根据病情程度及变化情况,提前安排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产科急救中心”住院分娩。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掌握各类助产技术、剖宫产术的适应症,尽可能地减少剖宫产手术。

  2、乡、村建立孕产妇运送组织。特别是对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山区,要成立孕产妇护送队积极转运产妇,同时与附近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尽量缩短转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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