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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
(黔卫发〔2010〕68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保障母婴安全,进一步提高我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结合《贵州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和《2009年中央转移支付贵州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管理流程

  (一)掌握、上报孕情。

  1、各行政村(社区)应明确至少1名保健管理员,负责辖区内育龄妇女中怀孕妇女的走访调查、孕情掌握及上报、高危孕产妇初步筛查、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工作。

  2、村保健员初步确定妇女怀孕或收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来的本村妇女怀孕信息后,应在《贵州省孕妇登记表》(附件1)中进行详细登记,对农村孕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卡;告知孕妇在孕早期继续服用3个月叶酸以预防胎儿神经管畸形。同时,还应详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孕早期建卡、孕期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必要性、安全性以及国家对农村孕产妇实行住院分娩补助等有关政策、知识。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在孕早期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村保健员应督促孕妇尽量在孕12周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并按要求进行产前随访检查。

  3、村保健员应对本村孕产妇有否高危因素进行初步筛查,一旦发现高危孕产妇,应及时将高危信息通知乡镇卫生院。乡级或以上机构进一步检查确定高危因素后,应在《贵州省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附件2)中进行登记,并纳入重点监测、随访、管理(详见“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

  在乡镇卫生院每月召开的例会上,村保健员应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本村孕妇登记信息、孕产妇及婴儿死亡信息,同时乡(镇)级向各村保健员反馈本院诊断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来的孕产妇信息。

  (二)早孕建册与健康评估。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孕12周前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贵州省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的要求,详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尿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进行血型、肝肾功能、阴道分泌物、HIV抗体、梅毒血清学等实验室检查,对孕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和个人卫生、营养保健等指导,并将有关检查结果在孕产妇保健卡(册)的表格中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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