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
3.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人员编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人员编制,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不能混合使用。工作任务增加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的,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县(市)区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县(市)区机关与乡镇行政编制不得自行调剂使用。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中,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从严控制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
4.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机构都要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实行定编定员。要做好名实对应制度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落实。为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加,特别要注重机构编制的扎口管理,加快建立并实施进人核准使用人员编制制度。凡人员增减、领导职数变动的,都要履行人编、出编手续。
5.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综合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的源头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市行政、事业机构凡人员招录、调配、政策性安置及科级领导职务调整等,要先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及科级领导职数,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其人员编制及科级领导职数空缺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下发核定使用人员编制及科级领导职数的书面通知。组织、人社等部门依据核定使用人员编制及科级领导职数的书面通知,再办理人员招录、调配、政策性安置及科级领导职务调整等手续。未有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核定使用人员编制及科级领导职数通知单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人员录用、调配、政策性安置以及科级干部的职务调整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
二、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6.以“三责联审”为抓手,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在全市开展“三责联审”工作中,做好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重点审核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职能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情况等方面,促使领导干部提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严格执行中央编办、
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