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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委办[2010]39号 2010年5月14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1.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的,要按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能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
  2.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审批政策规定。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及县(市)区科级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销、升格、合并、更名、领导职数、经费来源的核定等事宜,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由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市)所属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区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销、升格、合并、更名、领导职数、经费来源的核定等事宜,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承办,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全市各级各部门不能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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