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河道采砂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影响。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省农业厅
(一)指导农业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督促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代表省政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四)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省农机局
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为农机安全使用提供监理保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注册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安全宣传教育、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发证及审验工作。
十五、省林业厅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二)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六、省卫生厅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七、省政府国资委
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八、省工商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