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小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达800分(单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0%),确定为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结果报送市水利局。管理责任单位应按考核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向市水利局申报验收需具备以下条件:
1、水库须有经批准设立的管理责任单位;
2、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按照《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二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1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1年以上。
5、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第九条 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由市水利局组织验收,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验、申报工作。
第十条 市水利局成立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组,被验收水库所在区(县)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一条 经验收达到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由市水利局审核批准并颁发证牌。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市水利局进行不定期抽查,且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对抽查或复核结果,市水利局予以通报,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等级,收回证牌。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市水利局在安排维修养护经费时适当给予支持,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