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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1日)废止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宁水管〔2009〕196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

  为加强全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及时组织开展培训、自检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对于初验达到标准的要及时申报(申报书参照宁水管[2007]135号文件格式)。同时,《办法》试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南京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小型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在册小型水库,较大塘坝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小型水库的工程管理责任单位,重点考核小型水库的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辖的小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自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标准的,可自愿向市水利局申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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