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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基本药物使用单位和零售药店拆零销售基本药物,应严格遵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拆零记录,并将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保存至药品销售或者使用完毕。药品拆零后的盛装物或者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内容。

  零售药店应当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对购药者进行用药指导。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用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确保每年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至少组织2次检查,对其他基本药物使用单位和零售药店至少组织1次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药品冒充基本药物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非药品使用与基本药物相同或相近的名称进行销售的,按照违反《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该条例严厉查处。

第四章 抽验和电子监管

  第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年度计划,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省基本药物的监督抽验,确保本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全覆盖抽验。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实施方案,加强对本辖区内基本药物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抽验。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监督抽验工作效能,减少重复抽验。对基本药物的抽验结果,应通过包括《药品质量公报》在内的多种形式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及时、主动、完整地录入基本药物品种进、销、存的相关数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督促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将基本药物品种逐步纳入政府电子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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