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食药监发〔2010〕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总队、中心):
《湖南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做好本辖区基本药物监管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本药物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实行确保质量、有效配送、服务医改、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列入国家和湖南省基本药物目录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等。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是指在省政府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基本药物的各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全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监管原则,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