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政字〔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60元调整为9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9元调整为9.6元。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东政字〔2008〕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