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政策的意见
(东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市政府规划建设一批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确保规划建设的项目按时有效推进,市政府确定采取政府支持建设、政府参与建设和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三种方式建设。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支持建设
(一)将项目建设用地与配套开发用地一并出让,通过公开出让土地方式选择投资商,由投资商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商按其投资数额,拥有相应比例的产权。
(二)项目及其必需的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参照划拨方式处理,市政府按出让价格与划拨成本的差价数额,对项目予以资金扶持,并拥有相应比例的产权。
(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配套开发用地价格及收益、项目投资规模等进行测算后,确定一并出让的配套开发用地数量。
(四)政府支持建设的项目,一般应由政府组建或参股的融资公司负责筹资并组织建设。
(五)投资商负责按照项目规划用途进行运营和管理,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公务活动需要,并根据项目使用和需求情况,每年为市委、市政府提供一定次数的无偿服务。未经市政府批准,投资商不得擅自将项目进行抵押、转让、关闭或改变用途。
二、政府参与建设
(一)通过招商方式选择投资商,由投资商负责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商拥有与投资比例相一致的产权。
(二)项目及其必需的配套工程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具体划拨用地数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综合测算后确定。
(三)市政府以划拨土地、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和部分现金投入作为项目投资,与投资商共同建设。
(四)将划拨土地评估作价、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和现金投入合并计算,作为该项目的政府投资,并按其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拥有相应比例产权。
(五)投资商按照项目规划用途进行运营和管理,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公务活动需要,并根据项目使用和需求情况,每年为市委、市政府提供一定次数的无偿服务,市政府按相关产业政策予以扶持。未经市政府批准,投资商不得擅自将项目进行抵押、转让、关闭或改变用途。
三、政府直接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