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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九条 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其中参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纳。

  第十条 缴费办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全部由市级统一管理。各区(市)历年基金结余,全额上解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始终预留可供发放两个月的备用金。备用金定额需要增加时,年末申报,次年初调整。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市)财政部门将基金收入按月上解市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区(市)财政专户,再由区(市)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各区(市)下达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和基金支出计划。实行支出总额与征缴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征缴计划根据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确定,支出计划根据上年度支出情况并考虑当年经济形势综合确定。对未完成征缴计划导致出现的收支差额,各区(市)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五条 各区(市)对可能出现的收不抵支情况,以及计划外增加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等支出,应提前预测,并提出书面增支申请,确保失业金按时拨付、发放。

  第十六条 基金划转程序。本着安全、快捷、高效的原则,基金征缴收入按由下而上,拨付使用按由上而下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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