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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3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枣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作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通知》(鲁劳社[200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要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预案、制定失业调控措施、落实失业动态监测、控制企业裁员行为。

  第三条 市级统筹按照“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分级负责,收支挂钩”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年末对失业保险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枣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第六条 凡属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履行失业保险参保义务,并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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