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市收购运作方式。
1.实行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按照中储粮山东分公司规定要求,各收储库点分别向作为贷款和管理主体的中储粮直属库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中储粮直属库要对履约保证金设专户管理。小麦出库后,对完全履约的全额返还,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根据情节扣减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2.委托收购合同的签订。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由中储粮直属库与所属各收储责任库点及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按照《预案》规定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
3.分期分批托市收购。《预案》启动后,由中储粮直属库按照库点布局、仓容规模,以及具备清杂设备、机械通风和电子测温设备等条件,依次分期分批确定收购库点进行托市收购。
4.分仓、分等级收购储存。托市收购的小麦要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装混存。
(三)托市收购小麦的认定和储存管理。
作为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是指2010年生产的等内小麦,收购质量标准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特别要准确鉴定小麦品种。各收储库点每收满一仓后,分别由中储粮直属库以仓为单位对其入库小麦数量、质量进行检验、测定,小麦数量真实,质量符合《预案》规定的,认定为托市收购小麦转入正常储存。凡“以陈顶新粮”、“转圈粮”以及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小麦,一律不得认定为托市收购小麦。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收购库点承担。托市收购结束后,中储粮直属库要分别与所属各收储库点及时签订储存管理合同,落实管理和监管职责,确保托市小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对于因托市《预案》停止、不满仓的托市小麦,应根据中储粮直属库指令进行合理集并。
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收储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前,在严格空仓验收制度的基础上,中储粮直属库要对库存小麦的数量、性质、储存仓号等情况建立档案,跟踪监管,坚决防止“转圈粮”的出现。
六、有关资金和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一)托市收购资金拨付、结算办法。
托市收购所需资金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即由中储粮直属库分别向农发行承贷后,负责对收储责任库点的托市收购资金供应,由收储责任库点负责本辖区收购库点的托市收购资金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