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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10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10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庄市2010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枣庄市2010年小麦托市收购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做好今年我市小麦托市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和中储粮山东分公司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预案》,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充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1.小麦市场价格低于《预案》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即时启动原则;

  2.以质论价原则;

  3.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原则;

  4.有利于稳定粮食市场收购秩序原则。

  二、托市收购的启动和停止

  根据《预案》规定,并结合枣庄辖区实际,在本年度6月1日至9月30日的时限内,当本辖区内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枣庄直属库及其委托的收储库点在市中、薛城、峄城、台儿庄四区范围内,中储粮滕州直属库及其委托的收储库点在滕州、山亭两区(市)范围内,即时启动《预案》,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进行小麦托市收购。当小麦市场价格稳定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或超过9月30日时,即自动停止小麦托市收购。

  各委托收储库点启动收购时,必须向承贷直属企业报告,经核实具备启动条件后方可启动收购。

  三、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格、质量标准和论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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