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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并在投入政策上优先向中医医院倾斜。各级财政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同级财政对中医医院财政补偿随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核,并与财政补偿挂钩,防止和杜绝“以药养医、以西养中”现象延续。在考核合格基础上,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对公立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各项收费中实行优惠政策。

  (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0%以上,对住院病人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三)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九、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把中医药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目标,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中医药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原则上每个区(市)要建设一所中医医院。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不得低于同级综合医院。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种植规划制订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负责制定木本中药材发展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规划,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抓好木本中药材种植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中医药技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宣传、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中医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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