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再行销售行为已完成且已收取全部房款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内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未实施销售行为,主动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签署购房意向书或收取一部分费用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多次实施违法代理销售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造成重大社会会影响或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5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15万至100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
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不移交有关资料而对业主或接收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内按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完全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七、《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能及时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重大损失的;拒不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吊销资质证书。
八、《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以上3万元以下。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按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且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有上述行为1项,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多次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多次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按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基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拒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警告后立即报告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房地产中介管理
第一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2年以上的;(2)聘用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