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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处罚基准: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二节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章 抗震设防管理

第一节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1项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项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2项以上未按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

第一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六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评标无效;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标人或投标人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节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时间在7天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时间在7天以上14天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时间在14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编 城乡规划类

第一章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并开展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工作且情节较为严重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难以实施的。
  处罚基准: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工作且情节非常严重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无法实施或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基准: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节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补办手续,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经指出仍不改正,再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补办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经指出拒不改正,有三次以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未获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审批规划成果,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的罚款;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涂改、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获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转包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规划编制任务。
  处罚基准:不予审批规划成果,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涂改、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获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转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3)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4)伪造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不予审批规划成果,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五编 城市建设管理类

第一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m以下的、取土采石50m³以下的,堆放垃圾10 m³以下的、排放污水10m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m以上20m以下的、取土采石50m³以上100m³以下的、堆放垃圾10m³以上20m³以下的、排放污水10m³以上20m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20m以上的、取土采石100m³及以上的,堆放垃圾20m³以上的、排放污水20m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燃气管理

第一节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并已实际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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