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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非实质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实质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编 勘察设计类

第一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四、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但还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签订转包合同,但未实施,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实施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5%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经责令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勘察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2项以上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勘察设计注册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1项行为,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上述2项以上行为,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且本人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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