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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节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不足半年,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执业时间半年以上,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涉案面积不足10000㎡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面积2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之外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节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三、《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安装无详细图纸;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无救援人员、设备、信息报告和通讯措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在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前就已经组织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有关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安装、拆卸施工与方案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安装条件,未报告委托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安装的;编制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擅自组织施工的;安装、拆卸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装、拆卸工程配备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维护保养等资料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制定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设备管理人员人证不相符,或无证上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高温、雨季或冰冻等灾害天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措施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出现一人操作几台起重机械现象的;设置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落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未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以及检查无相关记录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安装的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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