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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6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8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8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二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二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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