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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10〕62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房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116号)及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太阳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范本详附件)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弄虚作假。施工现场、销售场所节能公示内容须一致。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节能设计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但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因变更而下降。
  四、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公示;在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后,至房屋销售结束期间,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公示。
  五、民用建筑节能公示的检查监督由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市土木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施工现场公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销售场所公示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对管辖权限范围内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公示进行管理和检查监督。
  六、凡发现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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