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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部门,要认真落实部门信息交流工作制度。各级教育部门每年9月10日前,其他相关部门每月7日前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实现微机管理的部门,实行网上信息共享,实时交流;暂不具备网上信息共享的可通过文件拷贝方式进行信息交流。各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数据质量的检查、评估、分析和控制,市级每年、区市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交流情况的检查。
  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逐步建立集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房屋租赁、计划生育、出生、计划免疫、婚姻登记、教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
  (三)建立联合查处违法生育工作流程
  建立“部门通报信息-街道(镇)组织调查-联合调查难点-分别追责到位”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联合调查工作流程。
  1.部门通报信息。有关部门发现流动人口意外妊娠或者违法生育线索,在24小时内通报部门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街道(镇)组织调查。街道(镇)及时组织调查,通过调查当事人、走访群众、核对相关信息、联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等方式,全面调查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
  3.联合调查难点。发现流动人口不配合调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联合公安部门调查居(村)、物业小区、零散楼座、租房户、门头房中的流动人口;联合工商部门调查市场内和门头房的流动人口,等等。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意外妊娠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动员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督促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主动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调查处理。
  4.分别追责到位。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追究违法生育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的责任。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在7日内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反馈。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规划中,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具体负责人,层层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本职工作同部署、同调度、同检查、同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工作监督和协调力度,将各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情况,纳入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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