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黑财农村〔2010〕1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自转发此文之日起,对符合财税〔2010〕13号文件规定,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尚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按1.5%的税率征税,不再享受我省黑政发〔2008〕127号和黑财农村〔2009〕6号文件规定的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优惠政策;已按1%税率缴纳契税的,不再补缴0.5%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