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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信访事项的处理
  (一)登记。厅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并填写《黑龙江省财政厅信访接待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反映的问题、具体要求、信访理由和依据、领导批示等相关内容。厅内其他处(室)首次接待的信访事项(非办公室交办信访事项),由其进行登记后转办公室备案。
  (二)初步审查。信访事项登记完成后,厅办公室按照机构职责分工,将信访事项转交各有关处(室)办理,厅内各职能处(室)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信访登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通报厅办公室。
  (三)办理。
  1、厅内各处(室)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为信访人出具《答复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省信访局或财政部交办信访事项,需同时出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3);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要及时报省信访局协调处理。
  2、省信访局或财政部认为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并退回我厅复查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另行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3、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可以在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复查;复查机关认定我厅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复查处理;信访人对复查结果不服,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承办处(室)不再处理,同时要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上级机关复查结果是信访事项的终结程序。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为确保我厅信访接待工作有序开展,成立厅信访接待工作领导小组,史青衿同志任组长,张建辉、顾晚光、陈佩钢、臧国忠、陈大光、关宸忠、刘玉德、运连鸿、张永平任副组长,对分管部门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厅内各处(室)作为信访接待工作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日常接待、办理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主任:孟祥会,副主任:初志国。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管理、检查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通报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受理来信、来访、来电;解答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转办、交办、查办和督查信访事项;及时、准确向上级国家机关提供信访信息,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办理省信访局或财政部交办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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