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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
(黑财办〔2010〕16号)


厅直各单位,省农发办、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信访接待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合法权益,密切财政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黑龙江省信访条例》(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精神,结合省信访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办法〉的通知》(黑信发〔2010〕2号)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及财政部门的实际情况,厅直各单位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原则。畅通信访接待渠道,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当面沟通座谈等形式,让有问题、有困难的群众方便反映问题,坚决避免由于信访渠道不畅造成矛盾激化,由此引发群众采取极端做法,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于各基层单位和群众上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作为信访接待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及时接待、了解、协调和反馈处理结果,坚决避免矛盾上交,推卸责任。
  (三)实行领导责任制原则。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各处(室)综合科长为信访接待联系人,出现应由业务处室出面处理的信访问题时,由其负责协调办理。
  (四)依法解决原则。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做好解释工作,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解决;对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要说明原因。对于可以认定的少数信访人的无理要求要坚决予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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