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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的通知

  改革后,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使用费收入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再使用原票据。《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请省国土资源厅持省财政厅批准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及本通知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购领,并及时对已经购领但未使用的原票据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五、收缴及划转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招拍挂方式确认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应在3日内全额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持《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六家代理银行的任意一家银行就近自行选择缴款。
  (二)代理银行代收款项后,将中央收入部分直接划入财政部在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南岗支行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将省级收入、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收入和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收入部分全部划入省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分成结算明细表,分别将省级收入和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收入部分划入省级国库;将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收入部分划入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分成账户,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及时划入当地国库。
  六、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项目情况表
序号执收单位收入项目收费标准分成标准管理方式项目归属文件依据
1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价款收入见文件中央20%,省留80%(其中:省级45%,资源市(地)或县(市)25%,地质勘查单位30%)预算内中央批准-共享项目国发[2006]4号,财建[2006]394号,黑财建[2007]53号
2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价款收入见文件中央20%,省留80%(其中:省级45%,资源市(地)或县(市)25%,地质勘查单位30%)预算内中央批准-共享项目国发[2006]4号,财建[2006]394号,黑财建[2007]53号
3省国土资源厅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见文件省级20%,资源市(地)县(市)80%预算内中央批准-地方项目国发[2006]4号,财建[2006]394号,黑财建[2007]53号
4省国土资源厅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其他矿种采矿权价款和空白地探矿权价款见文件省级30%,资源市(地)县(市)70%预算内中央批准-地方项目国发[2006]4号,财建[2006]394号,黑财建[2007]53号
5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使用费收入见文件省级100%预算内中央批准-地方项目财综[1999]74号
6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使用费收入见文件省级100%预算内中央批准-地方项目财综[199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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