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的通知
(黑财非税〔2010〕5号)
省国土资源厅:
为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使用费收入收缴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07〕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和《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财预〔2003〕33号)规定,决定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项目库中设置六个项目,即探矿权价款收入、采矿权价款收入、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收入、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其他矿种采矿权价款和空白地探矿权价款收入、探矿权使用费收入、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具体收费标准及文件详见附件。
二、分成结算及有关要求
(一)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20%上缴中央级国库,80%作为省及省以下留用部分。省及省以下留用部分按照省级45%、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25%、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30%的比例进行分配。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均为省级单位,其分成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二)对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不需要或只需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的沙、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收入,按照省级20%、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对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其它矿种采矿权价款和空白地探矿权价款收入,按照省级30%、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70%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不进行分成。
(五)省国土资源厅应定期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分成具体结算明细表报送省财政厅。
三、账户设置
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收缴的特殊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现有的探矿权采矿权收入过渡账户暂予以保留。
四、票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