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要严格履行压煤村庄搬迁补偿责任,所需搬迁补偿资金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搬迁新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政务公开。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搬迁压煤村庄征收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创新搬迁模式,推进依法搬迁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合理补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进行。各地可学习借鉴肥城等搬迁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的经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创新搬迁模式。
有条件的矿区,可组织矿区内多个村庄就近并入新规划的农村社区,企业就近迁入工业园区,实施整体规划搬迁;可充分发挥煤炭企业、村集体和村民个人三方积极性,在搬迁补偿费用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实施包干式协议搬迁;可利用回填的稳沉塌陷区造地搬迁;对煤炭资源采后塌陷深度大且长年积水、无可耕种土地的村庄,可实施跨区域搬迁。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要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合村并点,逐步向小城镇驻地和中心村集中。积极推行多层、多层以上住宅建造模式,促进土地节约,提高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新村规划和建设既要着眼于新农村的建设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状况、补偿标准和地区差异,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压煤村庄搬迁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中,要按照充分协调、达成一致的原则推进,同时要注意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作为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方面规费减免、资金支持、用地支持、技术扶持、信贷支持等相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