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遵循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经济安全和有利于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中、长期搬迁规划。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规划要与当地的小城镇建设、社区建设、中心村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并纳入当地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与危房改造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列入搬迁规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和各类建筑物。
三、制定搬迁方案,合理确定新村址
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本单位生产接续需要和资金条件,编制各个压煤村庄搬迁方案。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协调一致后报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省煤炭局)作出批复,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发布搬迁公告,并会同乡(镇)政府组织煤炭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房屋等建筑物的丈量登记工作。
被搬迁村庄的新村址由县(市、区)政府按照不压覆可采煤炭资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尊重群众意愿、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节约用地、优先利用非耕地等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并组织煤炭企业等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新村址用地,享受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用地相同政策。编制和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方案过程中,要同时做好土地塌陷治理和复耕工作。
四、认真执行补偿政策,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经批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的,涉及新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新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搬迁村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在压煤村庄搬迁范围内,违章搭建、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证照不全但有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房屋,其最高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
市和县(市、区)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指导煤炭企业与被搬迁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协议主要包括房屋面积、补偿金额、资金拨付时间和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