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
(省煤炭工业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扎实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促进煤矿矿区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

  山东是产煤、耗煤大省,全省煤炭后备资源中40%的可采储量被村庄压覆,特别是鲁西南矿区,由于地处平原,村庄密度大,60%以上的煤炭资源储量被村庄及建筑物压覆。实施压煤村庄搬迁,解放煤炭资源,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推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保证我省能源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认真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三者利益关系,坚持以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带动压煤村庄搬迁,以压煤村庄搬迁促进矿区农村住房建设,确保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互促双赢,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摸清底数,科学规划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对煤矿矿区压煤村庄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压煤村庄数量及农户数量,宅基地院落房屋数量、结构以及村庄压覆煤炭资源量、地质条件、开采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等,按照《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确定压煤村庄土地、房屋权属,建立宅基地、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被搬迁安置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当地公安机关在籍常住农业人口。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压煤村庄要逐村逐户建立档案,为编制规划、开展工作、实施搬迁提供基础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