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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要实行商品房预售款专户存储,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
  七、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在继续鼓励和支持居民首次信贷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房信贷管理,从严审核二套房认定标准,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环节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八、认真做好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严格按备案的价格公开销售,一次性将许可预售的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预售价格,开发企业需调整预(销)售价格的,应当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说明调价的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或依据。在重新申报期间,开发企业不得停止预(销)售。开发企业销售现场楼盘表标明的备案价格应与实际销售价格保持一致。经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备案证书后,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不断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要实行从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到上市销售等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现场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特别是对圈地不建、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逃避税收等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对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发挥信用档案信息作用,对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并记入信用档案和予以曝光。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可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直至取消企业资质。
  十、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是推进安居工程建设、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着力完善工作机制,要按照加强住房保障、增加有效供给、强化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要切实做好市场的监测分析,提高分析研判水平,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要加强监管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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