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控制标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和60平方米以内。要认真落实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要加大廉租住房合同管理和经营服务力度,引导承租对象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租金缴纳义务。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程序,消除牟利空间。要加强对保障住房的后续管理,落实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年度核查制度,定期检查保障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给予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终止保障。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违规出售、出租、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5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四、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城市住房困难户居住问题的有效方式。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供给和管理工作。要建立社会化的住房融资机制,筹措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资金,研究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投入、税费等优惠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鼓励大中型企业采取建设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方式,提供给本企业的新就业人员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五、增加居住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
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变化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的供应规模、供应节奏,确保土地供需平衡。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
六、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时,必须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应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计划及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预售价格及调价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销售计划及方式、企业保留自有房、公建配套设施等情况。预售方案原则不予以变更,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须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地要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开展预(销)售商品房项目清理工作,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套数、建筑面积、预(销)售情况等。对未按规定开盘销售的商品房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暂停其销售资格,并向社会曝光。各地清理工作要在5月10日前完成,5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