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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州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居民医保续保及参保工作的通知


  附件2
  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指南(中小学校篇)

  按照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中小学生须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完成2010年度续保、缴费工作。现对操作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中小学生首次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须由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其学籍资格,出具《中小学生学籍证明》(格式见附件)。由学生(家长)携《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及参保所需资料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残联部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成功办理后,学生(家长)可从次月4日起按选定方式办理缴费手续。其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重度残疾人员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个人无需办理缴费手续。
  二、已参保中小学生2010年度续保工作
  (一)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9周岁的中小学生(指1991年6月30日后出生,不含当天),2010年度续保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10年5月底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将自动续保,学生(家长)可从6月4日起按选定方式办理缴费手续。
  ※“本市城镇户籍”包括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的城镇户籍、广州市农场、蓝印户口。“非本市城镇户籍”指除“本市城镇户籍”以外的户籍。
  (二)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及年满19周岁(指1991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中学生,2010年度续保需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
  1、由学生自行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
  在2010年度续保时,须由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其2010学年度学籍资格,并出具《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在8月25日前,由学生(家长)携《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后,予以续保。逾期未办理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将自动终止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如需继续参保,须由学生(家长)携《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年满19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中学生将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
  2、由学校整体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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