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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州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居民医保续保及参保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学校要做好新年度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将政府的惠民政策的优越性、新的参保规定、缴费时间、办理手续及时告知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家长),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深入人心,并发挥应有的保障效率。
  (四)各大中专学校收到市医保局划入参保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后,会计处理应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专款专用。
  (五)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参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居民医保2010年度续保缴费指南(大中专学校篇)
  2.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指南(中小学校篇)
  3.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4.广州市居民医保卡发卡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1
  广州市居民医保2010年度续保缴费指南(大中专学校篇)

  根据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学生须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完成2010年度续保、缴费工作。现对操作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大中专困难学生2010年度续保工作
  根据《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48号)规定,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上述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
  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
  (一)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困难学生2010年度续保,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由所在学校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困难学生名单。
  2、由学校按名单审核有关学生2010学年度学籍资格及资助资格,困难学生须向学校提供资助资格证件原件(证件有效期须晚于2010年6月30日)及复印件三份,学校审核确认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将原件退还学生。
  3、对经审核具有本校2010学年度全日制正式学籍并符合2010年度资助资格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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