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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州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居民医保续保及参保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州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居民医保续保及参保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838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根据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从2010年5月起开始办理新年度续保、参保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应在2010年5月至8月办理201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年度”)参保或续保手续,办理成功后从次月4日起缴费。其中有关人员按以下指引办理新年度续保:
  (一)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及年满19周岁(指1991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中学生,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由所在学校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体提供学籍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续保。
  (二)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由广州市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资助资格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自动延续。
  (三)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由学校在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资格审核手续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自动延续。
  (四)2010年度不再具有大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的人员,在2010年8月25日前,应由所在学校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五)不需办理学籍认证以及资助资格审核的在校学生、托幼儿童,在2010年5月31日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动延续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
  二、有关要求
  (一)领导重视,通力合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组织和动员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积极办理新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续保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要做好学生、儿童新年度续保、参保的办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我市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序、顺利地推进。
  (二)本市各中小学校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务必在2010年8月25日前,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体提供具有2010学年度学籍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及年满19周岁的中学生名单,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动续保提供依据,使该类学生能够及时缴交居民医保费,确保其在新年度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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