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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5月10日 穗财法[2010]50号)


各有关群众团体: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5号)规定,为做好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群众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200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于2010 年5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广州市财政局;申请200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于2010 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市财政局;申请2010 年度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初审后上报省财政厅。
  二、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必须按照《转发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急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三、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按照《通知》 规定,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及时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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